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除学校在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十六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收取的学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跨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费由实施辅修专业教育的学校收取,可按照学分互认协议与实施主修专业教育的学校共同使用。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能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主修专业名称在上,辅修专业名称在下,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如果未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对本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监督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举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工作,并定期将本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办学情况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