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高字〔2009〕9号)
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高等学校试点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为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制订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批准已试点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要对照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重新制定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尚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如果申请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审批。
各学校在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本校(或跨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举办条件
第三条 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