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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鲁学位办〔2009〕11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22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顺利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各单位信息年报工作由各分管部门采集核查信息,专门部门汇总上报的办法。各硕士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由研究生处(部、院)协调汇总,仅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由教务处协调汇总。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填写《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信息年报负责部门情况表》(附件1)。

  二、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内容,包括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各级学位信息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cdgdc.edu.cn/zhxx/)。

  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使用“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www.cdgdc.edu.cn/zhxx/xwxxnbxt)完成。

  三、数据报送方式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信息负责人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汇总本单位所有学位(含博士、硕士和学士)授予信息数据并提交上报。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学位获得者(撤销者)清单(含学位获得者姓名、身份信息、学位类别、专业等),连同附件1、附件3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均为一式1份)于10月9日前报(寄)送我办。

  四、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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