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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鲁卫医字〔2009〕46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要求,自3月份以来,我厅成立由医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组成的督导组,对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德州、莱芜8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督查的重点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公示、备案;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审批程序制定及落实;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等情况。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随机抽查医疗机构审批档案、召开座谈会、现场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暗访医疗机构等方式,共抽查医疗机构档案405份,考核审批人员46名,实地暗访并检查医疗机构98家。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多数市、县卫生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整顿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加强整改落实,有力推动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通过清理整顿,共注销(含撤并村卫生室)医疗机构1275家,更改医疗机构名称477家,更改医疗机构类别78家,更改核准诊疗科目294家,纠正其他审批项目272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共查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1309家。
  ㈠注重制度建设,审批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注册、变更及校验审批工作程序,严格规定各项审批时限,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莱芜市政府印发了《莱芜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5-2010年)》,并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枣庄市卫生局印发了《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地规范了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受理、限时办理、统一发证、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了行政审批集中受理、集中发证的“一站式”服务制度,制定出台了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审批行为准则、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等一系列规范和服务机制,提高了审批效率。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的“五公开制度”,即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使管理相对人充分了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许可准入的相关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防止了行政审批的滥用。淄博市通过卫生局门户网站将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情况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到广泛好评。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都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坚持和落实权责一致、有权有责、用权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行政许可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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