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合肥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9〕3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合肥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3日
合肥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18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