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电力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法制〔2009〕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委托电力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电力行政委托执法公告
为保障深圳市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深编〔2005〕93号)精神,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将有关电力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行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负责深圳市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打击窃电等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