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9]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区经济发展,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形成激励鞭策机制,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城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指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二)地方财政总收入及增长速度。
(三)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四)招商引资(内资、外资)总量及增长速度。
二、考核指标依据
考核评价指标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由省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三、考核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