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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4.远洋自捕水产品海关报关单;

  5.进入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具体数量证明;

  6.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7.企业银行账号;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国内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在深圳注册资金证明;

  5.在深圳注册的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吨位证书;

  6.企业银行账号;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九条 市农林渔业局、市财政局应当将拟资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资金计划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拨付的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农林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将专项经费拨付到各远洋渔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远洋渔船船只补贴,补贴资金将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境外资源使用费、自捕远洋水产品回运费补贴以及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奖励,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并将有关补贴及时发放到有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专项经费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报告远洋渔船生产以及自捕远洋水产品回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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