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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经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农林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一)新建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5.农业部渔船建造审批件;

  6.远洋渔业项目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7.造船合同书;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

  9.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0.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证明;

  11.已获取国家补贴有关证明材料(只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13.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4.企业银行账号;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二手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5.渔船买卖合同书;

  6.设备改造合同书及购买设备发票;

  7.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8.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证明;

  9.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10.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1.企业银行账号;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境外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3.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4.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或证明;

  5.企业银行账号;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回运费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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