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超低温运输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1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经费给予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15%的资助,其中新建和二手超低温运输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200万元、800万元,新建和二手其他远洋渔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

  (四)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自捕水产品每年的回运量达到以下比例:金枪鱼不低于10%(此款待深圳远洋渔业基地超低温冷库建成后执行),鱿鱼不低于50%,经济鱼类不低于60%,方可享受以上资助。

  (五)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得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专项经费给予资源使用费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进入我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资助10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资助1000元,其他鱼类每吨资助300元。

  第十三条 总部设在深圳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4艘),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分支机构设在深圳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3艘),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其他远洋渔船"主要指生产金枪鱼、类金枪鱼延绳钓船及生产普通经济鱼类的拖网、围网、定置网等作业类型的远洋渔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金枪鱼"主要指经济价值较大的金枪鱼、蓝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长鳍金枪鱼等5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应当联合公开发布专项经费申报通告。

  第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受理远洋渔船专项经费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