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趋势与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二)会同市农林渔业局发布专项经费申报通告;
(三)会同市农林渔业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将专项经费拨付到各远洋渔业企业;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检查;
(五)会同市农林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趋势与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有关远洋渔业企业的职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二)对专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有关规定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对《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对专项经费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扶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及远洋渔船。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具体扶持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支持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资助规定的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玻璃钢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和大型鱿鱼钓船等远洋渔船,对已获取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经费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同步给予资助;对符合国家资助标准,但未能获取资助的船只,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资助。
(二)企业购买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1000总吨以上,船龄20年以下)、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带有入渔配额,35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专项经费给予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25%的资助,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