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属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订装成册,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递交书面材料3套。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复审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3个会计年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六)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