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3月、6月、9月第1个工作日至第10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