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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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