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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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