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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在本校学生装上缝制或佩戴学校徽章,但不得遮盖学生装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学生装实行定点生产供应制度。生产企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定点供应企业的,方可从事我市学生装的生产供应。定点供应企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每3年招标一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标的定点供应企业应加强监督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与学生装的定点供应企业签订《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企业应当直接配送学生装到服务区域和学校。开学时集中配售,满足学校和学生的需求。

  第十七条 定点供应企业可以在校内或学校集中地区设立专卖点(店),销售学生装,提供售后服务。专卖店的分布应当合理、便利。

  第十八条 学生购买学生装的数量,应当满足统一着装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决定。学校或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家长及群众可以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有关学生统一着装的违规行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校学生着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督导和评估。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学生着装的质量进行抽查,保证学生着装用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协议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供应企业资格。

  (一)学生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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