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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
(深府办〔2009〕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入开展查违工作,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为严格执行《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决定》内容,继续保持严打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

  要严格执行《决定》,在依法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同时,坚决遏制违法抢建行为,继续保持查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对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不断充实执法力量;继续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市、区查违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各类违法抢建的投诉,受理一宗、核查一宗、督办一宗;区、街道查违执法机构要加大巡查监控力度,强化挂点包干巡查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定时的高密度、高强度、高频度的巡查,查实一宗、清拆一宗;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报建过程中弄虚作假、变相抢建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坚决制止信息普查阶段的违法建设行为

  《决定》明确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对全市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信息普查阶段是制止违法抢建的关键时刻,各区政府(含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阶段查违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违法建筑排名机制,对各街道违法建筑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定期予以通报,对违法建筑数量排名在前三位且没有及时整改的街道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监察局对违法建筑数量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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