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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已经获取北京市财政其它政府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创作扶持资金:按其创作设计制作及生产相关费用的35%计算, 每部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扶持资金:
  1、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艺术节等国家级评奖演出中获得重要奖项,为北京赢得荣誉的优秀剧(节)目,由“专项扶持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奖励。
  2、每年由北京市文化局组织艺术专家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出3部自公演后1年内取得良好业绩的剧(节)目(中央及驻京部队、大专院校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剧节目除外),每部以奖代补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

  第十条 凡为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具有舞台艺术创作能力的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不含中央在京、部队及大专院校)均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申请剧(节)目的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启动、当年度完成或次年完成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剧(节)目必须提交已经创作完成的剧本,只提交创意或创作大纲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请;须具有明确而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受众群;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演出规划、细致的后续加工修改计划,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每年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7月。
  第十三条 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结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级。
  (一)初评:由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评。
  (二)终评: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的评议结果和建议,审定批准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管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初,市文化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将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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