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经获取北京市财政其它政府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创作扶持资金:按其创作设计制作及生产相关费用的35%计算, 每部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扶持资金:
1、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艺术节等国家级评奖演出中获得重要奖项,为北京赢得荣誉的优秀剧(节)目,由“专项扶持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奖励。
2、每年由北京市文化局组织艺术专家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出3部自公演后1年内取得良好业绩的剧(节)目(中央及驻京部队、大专院校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剧节目除外),每部以奖代补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
第十条 凡为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具有舞台艺术创作能力的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不含中央在京、部队及大专院校)均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申请剧(节)目的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启动、当年度完成或次年完成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剧(节)目必须提交已经创作完成的剧本,只提交创意或创作大纲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请;须具有明确而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受众群;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演出规划、细致的后续加工修改计划,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每年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7月。
第十三条 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结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级。
(一)初评:由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评。
(二)终评: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的评议结果和建议,审定批准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管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初,市文化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将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