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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设立艺术家委员会,艺术专家委员会由舞台艺术创作与生产各部门的专业人士、舞台艺术营销专业人士等组成。
  艺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指导入选项目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与对项目的研讨并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以面向社会、鼓励创新、打造精品、质量第一为原则,鼓励艺术生产单位创作出高水平的剧(节)目,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是: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戏、大型交响乐作品、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及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魔术、马戏作品,鼓励原创作品,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评审后确定的剧(节)目。每年北京市文化局面向全社会组织剧(节)目的申报、初评、终评后,确定纳入“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创作扶持资金、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管理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创作扶持资金用于资助受助剧(节)目的创作费(已经获取剧本创作扶持资金的除外)、设计费、制作费等费用。
  (二)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受助剧(节)目在国家级重要奖项中为北京市赢得荣誉后,对项目以奖代补的费用。
  (三)项目管理资金用于北京市文化局为项目的申报、遴选、评审论证工作所发生的管理经费。管理费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扶持资金的3%,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2、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3、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4、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5、大型舞美灯光音响购置支出。
  6、房屋租赁支出。
  7、与艺术生产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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