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9〕1037号)
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 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共同在文化事业费中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共同在文化事业费中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能够代表北京舞台艺术创作水平、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进入国际演出市场并取得良好效益、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品牌的剧(节)目,以及政府指令性创作演出剧(节)目的生产。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的剧(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注重精神文化产品题材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注重贴近生活、贴近观众、贴近实际,能为广大观众带来美好精神享受;注重现实题材、农村题材和青少年题材作品的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