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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享受公共服务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享受公共服务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享受公共服务待遇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沙坡头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享受公共服务待遇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对象
  (一)沙坡头区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
  (二)沙坡头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责任事项
  (一)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年龄在80-89周岁的城市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70元;年龄在80-8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5元;年龄在90-99周岁的城市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20元;年龄在90-9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城乡户籍),一律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制度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老年人和残疾人(享受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审核代交个人缴费部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治疗救助制度
  1、对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2、对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住院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
  (1)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市民政局全额救助。
  (2)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30000元范围内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患者自付20%、市民政局救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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