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批准下达补助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区县商务部门将上月的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汇总情况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市财政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县验收和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已完成更新改造总量的10%。
第十六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使用本补助资金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应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2:
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及 邮 编 | |
工商执照注 册 号 | | 商务备案文 号 | |
法人代码 | | 环评审批文 号 | |
负责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号 | |
连锁公司名 称 | |
连锁公司注 册 地 | |
现用干洗机类 型 | 石油开启式( ) 四氯乙烯开启式( ) |
拟更新或改造干洗机制造商及型号 | |
区县环保局审查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区县商务部门审查企业备案情况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