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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更新开启式干洗机,市财政按每台不超过干洗机购价的40%对经营者进行补助, 每台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改造开启式干洗机,市财政按每台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40%对经营者进行补助,每台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干洗店经营者在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其他区县干洗店在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服装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的50%进行补助。
  第九条 总部注册在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京连锁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洗衣企业,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期内通过更新改造开启式干洗机,扩大规模发展连锁经营,新发展连锁经营店铺(不含收衣店)在5家以上,且免收加盟店加盟费的,每增加一个直营店给予连锁洗衣企业1.5万元补助,每增加一个加盟店给予连锁洗衣企业1万元补助。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组织本区县开启式干洗设备更新改造的环保检测工作。牵头成立本区县联合检查验收组,组织本区县联合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服装干洗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商务部门备案相关证照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干洗设备相关资料,向本区(县)商务部门、环保部门提出开启式干洗机改造更新项目申请,填报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通过环保、商务部门审核后,服装干洗经营者按要求完成更新改造,经区(县)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合格,区(县)联合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通过后,持《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申请表》、《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验收单》、购买干洗机的发票及其干洗机的检验报告和干洗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区县商务部门正式办理补助资金申请。连锁洗衣企业还需同时提交新开店证明或加盟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县)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商务委提出本区县补助资金申请,由市商务委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项目,纳入市财政补助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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