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专用于对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实施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项目及连锁洗衣经营企业扩大规模发展连锁经营项目进行的专项补助。更新指将原有的开启式干洗机更换为新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密闭式干洗机;改造指对原有的开启式干洗机进行技术改装后,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密闭式干洗机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条件
第四条 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支持方向:一是对服装干洗单店经营者、连锁企业实施的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进行专项补助;二是对总部注册在北京地区的品牌连锁洗衣企业结合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工作扩大规模发展连锁经营的,进行专项补助。
第五条 申请开启式干洗机更新改造补助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包括服装干洗单店经营者和服装干洗连锁经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正常持续生产经营,且经营手续齐全。经营手续齐全,指经营者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商务部门备案等相关证照手续。证照手续不齐全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更新改造后的干洗设备,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通过本区(县)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和区县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四氯乙烯干洗机》(QB/T 2326--2004)和《石油干洗机》(QB/T 2639--2004)封闭式干洗机的各项要求;
2、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中“服装干洗行业单位产品有机溶剂损耗量总量排放限值不超过20g/kg干衣物”的规定;
3、能够提供国内质监部门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干洗机检验合格报告(须明示“洗涤剂耗量与额定洗涤容量之比”指标,每批次各型号的服装干洗机均须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出口服装干洗机需提供国外权威机构的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4、提供制冷压缩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电加热服装干洗机的蒸汽发生器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本市服装干洗经营者2009年5月1日以前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在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期内已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完成了干洗机更新改造的,可申请使用本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干洗店原则上在2009年8月31日前,其他区县干洗店原则上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以下补助标准申请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