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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市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政府资助标准由80元/人·年调整为10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调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8〕68号)中第三条第(二)项所明确的比例由市、区财政分担。

  二、非从业居民参照《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元/人·年的标准,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由学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

  (二)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分担,但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90%。

  (三)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结转至次年使用。因发生流行性疾病等特殊情形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足支付的,由有关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审核确认后,属于合理超支的,由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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