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重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发[2009]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率,现将《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重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重组工作指引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稳妥、有序地开展,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出资监管单位的改制重组,包括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拟采取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改制重组行为。
二、酝酿阶段
出资监管单位在酝酿阶段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充分论证改制重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1)加快推进企业发展壮大,提高核心竞争能力。(2)有利于产业结构战略转型和调整升级。(3)提高国资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非主业资产整合和优势资源向主业集中。(4)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5)提高国资流动性,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
--可行性:(1)符合国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2)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市场运行规则和企业发展要求。(3)具备启动改制重组的有利时机。(4)内外部条件较为完善,操作性较强。
2、按照提出改制重组项目的不同方式,做好前期沟通,并正式立项。
--市政府提出改制重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安排对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相关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市政府的相关决议,按照规定正式立项。
--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单位提出改制重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对企业展开调研,对确需实施改制重组的企业,提出改制重组建议。经市国资委研究讨论,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正式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