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特建立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专项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通过轨道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轨道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轨道专项资金规模与轨道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匹配,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建设期间确保工程进度,运营期间确保债务足额偿还。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轨道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建设专项资金;
(二)各区应承担的轨道建设资金部分;
(三)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轨道建设部分;
(四) 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有关建设规费返还;
(五)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六)其他可用于轨道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章 轨道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第四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