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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作为救灾物资储备的,由建设部门对拆除后成套完好的过渡板房登记造册,移交民政部门按备灾需求储备。
  (四)区(市)县区域内的过渡板房调剂,由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统筹安排,需异地调剂的,由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
  (五)需组织变卖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具体要求
  (一)区(市)县政府是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实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时,要紧密结合灾后重建进程和城乡统筹规划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过渡板房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楚,去向明确,并制定阶段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在实施过渡板房拆除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妥善做好尚未完成永久性住房安置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过渡板房回收利用要优先满足本区域的再利用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除用于公共管理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外,其他使用方式均为有偿,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所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四)在实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时,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全程监控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不受到污染破坏。
  (五)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过渡板房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整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原有用途,避免耕地浪费。
  (六)对过渡板房的拆除、拼装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流程,克服损毁率过高、人为降低回收利用价值等问题。要对已拆除的过渡板房材料进行妥善保管,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资产流失。
  (七)对部分质量好、可再次利用的成套过渡板房,积极争取作为中央和省级储备。
  (八)过渡板房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损毁、随意丢弃或擅自变卖过渡板房。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组织协调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区(市)县两级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建设、财政、环保、国土、审计、监察、目标督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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