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穗国税转〔2007〕33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共9份)
1.《转发<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税一〔199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2.《转发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414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第
一条。
3.《转发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问题8。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转〔2005〕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30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第五条第二款。
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第
一条。
7.《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
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
六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转〔2008〕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第
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