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心城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含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和小流域治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考核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当地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纳入区(市)县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水务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运行费用。郊区(市)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征收,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乡镇和农村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办法和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技术体系
在污水处理厂(站)和配套管网建设中,鼓励采用技术成熟、工艺先进、运行稳定、维护简便、运行费用低的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我市污水处理水平。
(一)污水处理工艺。
1.中心城区和县城:应结合污水的再生利用,统筹研究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
2.乡镇和农村:加强乡镇和农村的污水处理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运行成本低、管理维护简便、投资节约、运行达标兼顾的污水处理工艺,避免“建得起、用不起”。进一步深化生态处理技术(如沉淀池、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等预处理设施后接快渗、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的应用和研究。开展乡镇和农村污水再生利用(如作为环境景观用水、灌溉用水、市政用水等)的研究和探索。
(二)排水管网和污水收集。
1.中心城区: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应通过对排水系统作进一步分析,研究排水系统优化方案,解决排水管网系统干管带压运行、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差距较大的问题。
2.郊区(市)县县城: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新区排水管网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配套管网不健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旧城区,首先应本着“污水不下河”的原则,以排污口治理为重点,着重研究各种截污措施,并依据排水规划,逐步完善排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
3.乡镇和农村:进一步研究和论证适合我市乡镇和农村(尤其是排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的乡镇)的排水体制,在对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分析,合理选取雨污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或同一城镇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妥善解决按规划建设排水管网的长期性和污水处理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结合乡镇和农村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各种可行的技术措施,提高污水收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