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9〕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
生活污水处理体系的意见
(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水环境,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和管理,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统筹城乡的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实现区(市)县县城、乡镇、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区(市)县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7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生活污水基本达到集中处理。
二、规划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的总体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的排水规划体系。不同层次排水规划相互协调,并与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城镇和农村总体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有机衔接,确保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布局合理。具体包括:市域排水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排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郊区(市)县县域排水体系规划,郊区(市)县城区排水规划;乡镇排水规划(包含农村)。
三、指标体系
(一)中心城区和郊区(市)县县城新建、改建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
(二)新建、改建的处理规模1000吨/日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指标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处理规模在1000吨/日以下的排放指标达到一级B类排放标准。
(三)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指标达到一级B类排放标准。
四、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