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
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
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操作软件为产权登记管理系统(有网络版和单机版二种,单机版仅限定市属特定企业及区、县属企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