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
《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林翻印〔2009〕45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本级发改委、建设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和登记工作,核实林场职工住房现状和危房情况,就拟建住房面积、改造方式、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充分了解职工意愿,要严格界定改造对象,核实国有林场(站)危旧房改造户数,不得漏报和虚报。
二、国有林场(站)危房改造职工身份界定分三个范围进行摸底调查,不得重复统计:一是国有林场在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职工遗属;二是连续在林场工作10年以上人员;三是与林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以上界定范围人员必须是只有危旧房(无其他住房)或者是无房户,签定合同的时间及在国有林场工作时间截止2008年12月31日。(此次职工身份界定仅限于国有林场站危房改造)
三、各地要以林场(站)为单位编制好国有林场(站)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规模要根据各林场(站)实际需求、改造能力、合理工作进度综合确定。
四、各级林业部门会同本级发改委、建设局将年度建设方案与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情况表于2009年7月5日前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将电子版发送到 xjlytpyzz@126.com邮箱。
联系人:丁春元 联系电话:0991-5812093
附件:1.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2.国有林场(站)危旧房改造基本情况表(略)
3.国有林场(站)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任务表(略)
4.国有林场(站)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方案提纲(略)
5.新疆国有林场(站)名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