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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样式2

  申报日期:                    受理编号: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划拨)

申报人名称

(用地单位)

 

划拨文件

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划拨地块

 

约定竣工

日期

 

土地面积

M2

建筑

面积

M2

土地用途

 

用地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价款缴付

划拨价款金额             万元

建设情况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系数   %

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要求

 

备   注

 


送 审 材 料 一 览 表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应送份数

实送份数

备  注

1

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一份

 

复印件

2

联系人的身份证

一份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

一份

 

复印件

4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一份

 

原 件

5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

一份

 

复印件

6

 

 

 

 

7

 

 

 

 

8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

一、土地核验的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申报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划拨决定书申报土地核验。

二、填表说明

申请表应对照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三、随申请表请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材料:

1、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2、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5、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有关事项可到“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网站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网址:www.shgtj.gov.cn。下载表格请以双面打印的方式将本表打印在一张纸上。

申报人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申报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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