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代表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9]65号 2009年6月22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根据《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民委(政法)发〔2009〕143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
此次国务院的表彰范围主要是2005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其中部分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大会之后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用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
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作出重要贡献,在增进民族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要求
(一)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应低于15%(主要是甘孜、阿坝、凉山州)。
(三)在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积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