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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纳[2009]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引导企业建立全方位的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税务管理环节的前移,辅导企业提前防范税务风险,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重在引导企业自我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自我遵从。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指引》,充分利用税法宣传、办税服务厅、税务子网站等手段和方式,大力宣传《指引》,使企业充分了解《指引》,引导企业按《指引》要求实施相关风险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构建税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和谐征纳关系。
  二、结合实际,辅导实施
  《指引》就大企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目标、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指引》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但引导企业遵循《指引》建立、优化自身税务内控体系,落实《指引》具体内容,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务合规成本;也有利于税务机关针对不同风险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真正提高工作效率。各分局要按照市局提供的税务总局45家定点联系的大企业集团在上海地区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全面掌握了解所属户管企业的情况,结合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等实际,有针对性地辅导企业参照实施《指引》。此外,请挑选部分重点税源户,比照大企业管理方式参照实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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