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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继续开展改善本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继续开展改善本市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9〕40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28号),为降低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2008年本市共有17个区县完成了308所学校的6610间普通教室、2459间专用教室和182间阅览室(共计9251间)的光环境改善工作,经国家电光源质量检测中心(上海)抽样检测,改善后的教室光环境各项技术指标基本符合《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试行)》,其中主要技术指标(眩光值(UGR)≤16、照明功率密度值(LPD)≤9W/㎡)的合格率分别达到96%和92%。教室光环境改善工作使大约25万学生受益。
  根据市教委和市卫生局《改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08年-2010年)》安排,2009年本市将继续开展改善中小学教室光环境扩大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有关降低学生视力不良率的要求,进一步改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按时完成本区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学校教室光环境改善计划,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条件和教学环境,力争通过各项综合措施,降低本市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新建和改扩建学校优先、光环境急需改善的学校与场所优先”为原则组织实施,总量控制在所属中小学未改善光环境学校的50%左右,以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图书阅览室等集中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主。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作为2009年招标主体单位,要根据政府招标要求,严格规范入围企业招标程序,对2008年已入围企业被认可的产品,可直接用于2009年教室光环境项目。对2009年新报名企业的资格认定、产品检测及验收,应以《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室专用灯具及现场照明技术要求(2009年修订版)》意见为依据,其中仍以眩光指数(UGR)≤16和照明功率密(LPD)≤9W/㎡(能耗指标)为重要入围依据。检测合格的企业由市教委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围(相关信息可查询上海教育装备网:www.shj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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