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2009年,49个安置点需修路65.7公里,需资金1023.6万元;打井7眼,需资金21万元;引水100千米,需资金415万元;供水设备14台(套),需资金55万元;修堰坝、护坡21.8千米,需资金370万元;架电71.3千米,需资金295万元;安装变压器17台,需资金45万元;建沼气池991个,需资金245万元;绿化、文化广场等配套设施需资金328万元。共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797.6万元。中央、省搬迁扶贫专项资金3000万元,市配套1000万元,各县财政配套500万元,共计4500万元,主要用于搬迁户的建房补助。其余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797.6万元,需政府整合有关部门资金解决。
1. 以工代赈资金900万元,主要用于安置点的水、电、路。
2.交通资金300万元,用于安置点道路建设。
3.农业局沼气建设资金100万元。
4.水利局资金100万元,用于安置点人畜饮水。
5.林业部门安排200万元,用于搬迁点绿化。
6.供电公司安排电气化村建设资金400万元,用于搬迁点电路建设。
7.各县自筹797.6万元。
五、时间安排
2009年1-2月份,协调用地,安置点建设规划,办理征地及有关手续,做好开工准备。
3月份全面开工建设。
11月份搬迁点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开始验收、整改、完善。
12月份搬迁入住,12月底前全部入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都要成立以县长为组长,扶贫、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划目标任务,搞好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并在全市实行县、乡、村一把手搬迁扶贫目标责任制,把搬迁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责任目标,市、县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1.扶贫办负责搬迁扶贫的组织协调工作,搬迁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及项目督促检查,做好搬迁扶贫工作相关文档管理。
2.发改委负责以工代赈资金900万元投向搬迁扶贫安置点,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