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城乡计划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排查登记阶段(6月21日-7月20日)

  发动个人申报,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单位组织排查登记,乡镇、街道按村(居)组织排查登记,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为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和徇情包庇、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在清查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群众缴收社会抚养费,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以群众财物抵押社会抚养费。

  第三阶段:调查处理阶段(7月21日-8月31日)

  核查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村(居)级干部违法生育和徇情包庇、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党政纪处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教育警示他人。

  三、依法处理存在问题

  1.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主动申报的,村级干部以孩子出生前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孩子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二倍以上的,对其超出人均部分征收一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凡是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组织查实的,按查实时个人实际收入为计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党员违法生育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6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主动申报的,从轻或减轻处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3.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村级干部违法生育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3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第49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动申报的,从轻或减轻处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