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分成标准按收益增幅比例确定,增幅在40%以内的,市、区按5:5的比例分成;增幅在40%至80%的,市、区按4:6的比例分成;增幅超过80%的,市、区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关联用地专项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规划专项管理,审批关联用地规划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关联用地的土地专项管理和使用审批,以及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五)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分户、增加面积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的专项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和户籍专项管理工作;
(七)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控制市区范围内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相关乡(镇)政府负责控制市区范围以外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
(八)相关区政府负责关联用地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关联用地,编制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预拨计划书,审核使用关联用地,以及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以及对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该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联用地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的监管,清理各类违章建筑,防止私建滥建和突击抢建。对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增加临时设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年度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以土地资产作价投入地铁工程建设的投资单位,其作价投入的土地作为关联用地,按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