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为地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的选择、认定、控制、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由非地铁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和关联用地控制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以下简称关联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地铁项目涉及的开发改造区域范围、用于筹措地铁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类用地。
本办法所称关联用地收益是指市政府确定用于支撑地铁建设的关联用地经开发利用获得的政府收益。
第四条 关联用地的范围为地铁沿线两侧各延伸1公里范围内的可利用土地,以及沿地铁东部走向延伸的滨绥铁路以东、四环路以西、公滨路以北、松花江以南的可利用土地,西部地区东起学府路、西至铁路线、南自四环路、北至学府路与铁路线交汇区域的可利用土地。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规划图为准。
第五条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是指对关联用地的用途进行管控,对关联用地的选择、控制、利用、收益归集和收益投向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管理,以及对其地上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属变更和使用性质改变实施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对关联用地的专项管理,坚持统一控制,分工负责,行政审核,经济调节,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坚持多方联动,分类归集,基数计提,增量分成,专项管理,专项投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