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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4〕4号)中,不再执行第三条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涉及新增用地指标内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部分,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项目发展”的规定。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5〕13号)中,不再执行第四条关于“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市政府纯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发展。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范围内,可以调整出让年期”的规定。

  (四)市委11届第18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中,不再执行原则同意将哈电集团自有生活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作为市政府对哈电集团自有生活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规定。

  三、废止执行的文件

  (一)废止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6号),相关工作参照2008年8月出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3号)执行。

  (二)废止执行《中共哈尔滨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小巨人发展计划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金融等单位扶持我市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哈改办发、哈小巨人办发〔2001〕1号),相关工作参照市小巨人办与市改善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为小巨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服务措施〉的通知》(哈小巨人办联发〔2004〕1号)规定执行。

  (三)废止执行《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哈社保组发〔200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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