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各地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成果技术审查、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坚持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完善审议规则,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为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各市(地)、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注重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规划工作者要牢固确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维护群众利益。要建立完善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
《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和市(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细化和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和督查程序,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配套规定,明确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完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
《城乡规划法》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两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加大对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执法力度。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重新划分职责分工,建立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