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尤其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要重点解决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容、深度、覆盖面等方面的问题,增强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要求,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按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办法。
(三)加快制定村镇规划。全省所有镇和乡村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村镇规划层次和内容,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要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要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要制定乡域总体规划和乡驻地建设规划,中心村要制定建设和整治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和程序组织开展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四、完善法规制度,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一)加强
《城乡规划法》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各地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完善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尽快起草《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要强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定市(地)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加强并规范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序实施。抓紧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规划许可的发放程序、内容和基本条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证规划区内各项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按照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乡、村庄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