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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把握原则,科学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要依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要求和特点,编制、实施好相关规划,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资源、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切实关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搞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同步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坚持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公开、公众参与的程序与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规划,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编制城乡规划。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一)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八大经济区”规划、“十大工程”建设的空间布局战略,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严格控制的区域。经批准的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作为编制和审批下位规划的依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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