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动“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的调控作用,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是编制、实施和管理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按照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