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办法;
6.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7.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管理
1.自治区医院协会受自治区卫生厅委托,承担医疗质量控制日常管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专业质控中心的设置采取自主申报的形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拟设置的专业质控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医院自主申报,经专家论证,择优确认。特殊情况可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指定。
3.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定期对外发布。
4.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
5.质控中心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6.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同意,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全区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7.质控中心的日常费用由挂靠单位或所在单位负责,自治区卫生厅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8.质控中心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周期,经评估确不能胜任的将撤消其资格。
四、其他事项
1.结合自治区医疗质控工作的实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承担自治区冠心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赤峰市医院承提自治区先心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任务。2009年拟开展内科、外科、口腔科、院内感染控制和管理、临床药事、护理、病案、院内急诊急救、血液安全、手术与麻醉、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设备管理等13个专业质控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医院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事项。
2.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日。在此之前请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