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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57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

  (一)设置原则和程序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

  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3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四)设置申请与确认

  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医疗质量专项建设计划,符合条件的医院可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或质控工作计划等;

  3.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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