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水利厅、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地税局、交通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法制办、供销社、质监局、监察厅、纠风办
(二)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监管,继续深化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打造“安康”工程。
1.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预警、处置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建立农村群体性聚餐报告制度,保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强化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规范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防范安全风险;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经委、商务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农业厅、公安厅、监察厅、纠风办
2.督促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完善医保结算办法,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建立合法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平台,加强对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加强对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推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和单病种限价措施;加强医疗价格监管,坚决纠正和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改进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
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厅、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