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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行政执法方式方法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公信力、亲和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行为举止端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八、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以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规范审批条件,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内部环节、流程,集中机关内部审批职能,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凡是涉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尽快审批核准。要尽快研究拟订项目建设、外商投资等领域的并联审批办法,推进行政审批统一办理制度及时在全区实施。
  九、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
  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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